公開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沒有采購人代表違規嗎?
發布時間:2023-12-12
來源:北京筑龍數智采購
評標委員會中是否必須有采購人代表,歷來是個很有爭議的話題。產生爭議的原因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七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這里規定“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沒有用“應當”的表述,也沒有用“可以”的表述。因此,實踐中有人理解成“必須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也有人理解成“可以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
據87號令的起草者介紹,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本意是“評標委員會可以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但在“評標委員會”之后加上“可以”的話,會引起其他歧義,所以只能作這樣一種中性表述。
另外,《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明確,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要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隱含的意思是,如果采購人不派代表參加,就不用出具授權函。
所以說,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是采購人的權利,權利可以放棄,評標委員會中沒有采購人代表并不違反87號令的規定。采購人放棄參加后,評標委員會缺少的成員由評審專家來補充,而不能由任何其他人來補充。
當然,在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的大背景下,還是提倡采購人代表參加,一是可以對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形成制衡,相互監督;二是可以體現采購人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采購人行使項目決策權,保證采購結果公平公正。
那么,采購人可以從專家庫中尋找評審專家作為采購人代表嗎?也是可以的,如果采購人覺得自己對項目不是很專業,可以委托評審專家行使采購人的權利,但需要事先告知評審專家,并出具委托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該專家的評審行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要由采購人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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