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不同投標人遞交了同一份資格文件應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3-12-12
來源:今日公采講堂
某政府采購招標項目,不同投標人(A和B)遞交了同一份資格審查文件(都是A公司的資料)如何處理?是放錯了資格審查文件的那家(B投標人)否決投標呢?還是放對了的投標人(A投標人)也要否決投標?
采購人應當在資格審查階段首先否決B的投標;如果有進一步的證據證明B與A串通投標,評標委員會應當一并否決A的投標。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四條規定,“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盉的投標文件提交了A的資格文件,無論是何原因,肯定不能滿足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實質性要求,采購人應當首先在資格審查階段否決B的投標。
至于如何處理A的投標,取決于是否有證據證明B與A存在串通投標行為。如是,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階段以串通投標為由同時否決A和B的投標;否則應當對A的投標進行正常評審。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B投標人提交了A公司的資格文件,但A投標人并不存在混裝其他投標人資格文件的事實。因此,評標委員會無法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列舉的串通投標情形直接認定A和B存在串通投標行為。但是如果有進一步的證據證明B與A存在該條列舉的串通投標行為,例如B與A委托同一人辦理投標事宜等情形,則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競爭行為,不得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上述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蓖瑫r否決B與A的投標。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A與B存在串通投標行為,則應當正常評審A的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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