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個稅繳款憑證能否作為企業投標納稅證明
案例要點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必須提供依法繳納稅收等具備資格條件的證明材料。作為企業的供應商繳納稅收的證明材料,主要是指供應商稅務登記證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一段時間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憑據。本項目中,投訴人S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交了個人所得稅的電子繳款憑證,被資格審查小組認定資格審查不合格,按投標無效處理。S公司提出質疑、投訴,投訴被駁回。財政部門認為,投訴人S公司作為企業法人,應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而非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的電子繳款憑證系其作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繳款憑證,并不是其作為企業納稅人所繳納稅款的憑據,不屬于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招標文件所要求提供的依法繳納稅收的證明材料。
基本案情
采購人T局委托采購代理機構Y公司就“物業招標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9年6月28日,采購代理機構Y公司發布招標公告。2019年7月22日,本項目發布結果公告,C公司為中標人。
S公司提出質疑,因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投訴事項:本次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資格條件要求提供“依法繳納稅收證明材料”,但未明確不包含“個人所得稅證明”,且招標文件并沒有將提供個人所得稅證明作為無效標理由的實質性條款,因此S公司所提供的2019年3月的個人所得稅證明材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中標公示顯示S公司提供的“個人所得稅證明”不符合招標文件資格標準中“依法繳納稅收證明材料”的要求,而被認定資格審查不合格,不能成立。投訴人請求重新評估本次中標結果,并重新組織本項目采購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駁回投訴。
經查,該項目于2019年7月22日發布結果公告,結果公告顯示,因投訴人S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個人所得稅證明”不符合招標文件資格條件中“依法繳納稅收證明材料”的要求,被認定資格審查不合格,屬于無效投標。
另查,投訴人S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交了個人所得稅的電子繳款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九條等規定,投訴人S公司作為企業法人,應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而非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本案中其系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必須提供依法繳納稅收等具備資格條件的證明材料,作為企業的供應商繳納稅收的證明材料主要是指供應商稅務登記證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一段時間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憑據,即企業作為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憑據。S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交的電子繳款憑證,系其作為扣繳義務人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繳款憑證,并不是其作為納稅人所繳納稅款的憑據,不屬于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招標文件所要求提供的依法繳納稅收的證明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及招標文件第三章“投標人須知”第10.12的規定,資格審查小組認定投訴人S公司資格審查不合格,按投標無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和招標文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九條。
作者:林日清 陳思源
來源:中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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